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冠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