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陳思嘉 被告 宋仕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宋仕豪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0號),業經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2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前揭刑事案件若經提起上訴,依前揭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前揭刑事案件未經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馮昌偉法官許俊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