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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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蔡楊淑英 被告 林喜梅
黃倢綾 藍俐雯
王泰鈞
林怡真
唐家豪
賴明輝
張立中 鐘詩璇 廖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