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賴逢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343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逢昌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3年4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