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550號
原   告  瑋恩 書店
法定代理人  周幼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36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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