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 黃陳金
黃娟鋒 黃娟慧 黃榮輝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榮鵬 被告 黃鎂
黃國彰 黃聖章 黃詠翔 黃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2至編號22所有權之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事實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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