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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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金寶興實業有限公司即北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4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