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王士凱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周美涼 上列被告周美涼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