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昭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72號、107年度訴字第366號、107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06年8月16日│彰化地檢106年│彰化│106年度訴│107年3月31日│彰化│106年度訴│107年5月28日│彰化│編號│││害防制│││度毒偵字第1894│地院│字第1372號││地院│字第1372號││地檢│1-2│││條例│││號│││││││107│經本│││││││││││││年度│院以│││││││││││││執字│107│││││││││││││第│年度│││││││││││││3826│聲字│││││││││││││號│第│├─┼───┼──────┼────────┼───────┼──┼─────┼───────┼──┼─────┼───────┼──┤1101││2│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106年11月1日採尿│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訴│107年5月11日│彰化│107年度訴│107年7月6日│彰化│號裁│││害防制│月│前3日內某時許│度毒偵字第320│地院│字第366號││地院│字第366號││地檢│定合│││條例│││號│││││││107│併定│││││││││││││年度│應執│││││││││││││執字│刑有│││││││││││││第│期徒│││││││││││││4183│刑1│││││││││││││號│年10││││││││││││││月│├─┼───┼──────┼────────┼───────┼──┼─────┼───────┼──┼─────┼───────┼──┼──┤│3│毒品危│共2罪,各處│①107年4月12日上│彰化地檢107年│彰化│107年度訴│107年11月15日│彰化│107年度訴│107年11月15日│彰化│經本│││害防制│有期徒刑1年2│午8時9分採尿前│度毒偵字第1101│地院│字第837號││地院│字第837號││地檢│院│││條例│月│4日│、1126號│││││││108│107│││││②107年5月8日下││││││││年度│年度│││││午3時40分採尿││││││││執字│訴字│││││前4日││││││││第│第│││││││││││││130│837│││││││││││││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