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慧 、賴○○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暨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具狀陳報被告賴○○之年籍、身分證字
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撤銷買賣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雖列王月慧、賴○○二人為被告,然迄未補正賴○○之
完整姓名,本院無法確認「賴○○」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
確送達住址,亦無從確定「賴○○」之當事人能力,原告之
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本院已於106年9月30日函請原告於
10日內補正「臺東市○○段○○○○○○號(門牌號碼:臺東市
○○路○○○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具完整姓名)、異動索
引,並補正訴之聲明」,原告於106年10月5日收受後,迄未
補正,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以此裁定命再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