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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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誼光衛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來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6年11月8日上午11時02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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