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藍鴻俊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智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上之牆壁拆除,並將面積約為13.24平方公尺(依
實際測量為準)之該土地交還予原告」。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可查。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萬9,128元(計算
式:13.24×2,200=29,1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