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政新國際
有限公司、 林榮萣林山崙林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
司促字第4710號),惟其中被告林淑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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