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債權人 李鷦涌 債務人 詹政憲
一、㈠債務人詹政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詹政憲、捷
鵬消防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之請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予以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雖債權人於106年7月26日提出補正狀,惟就前開事項仍未予補正,是其對於捷鵬消防有限公司之請求未予釋明,依同法第51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