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權利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祐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格 被告 賈茹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支付權利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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