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滋璽 原名: 盧曼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柒萬零肆佰壹拾捌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