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5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庭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