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張啟群
被   告  黃溫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小字第31號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3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設置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表號為041591號
之瓦斯計量表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10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氣供應營業規程、用戶基本資料表電子畫面、鳳山八支郵局
第155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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