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與被告 林幸誼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4,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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