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亭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亭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亭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第2017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至被告於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為友人「 陳柏維 」之男子等語(見偵卷第80頁),然因未提供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聯紀錄可以佐證,故未因被告所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6日雄檢信暑息113毒偵147字第1139078484號函1份(見本院卷第35頁)在卷可參,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
另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故本院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於量刑時審酌。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7號被告黃亭禎(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亭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17、1632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4月2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4月28日12時50分許,因其為警方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亭禎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2年5月17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黃亭禎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檢察官廖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