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達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達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為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亦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惟依據上開說明,仍應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2年2月(計算式:1年3月+6月+5月=2年2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罪名、犯罪情節及被害人均不盡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7年至1110年間等情,及受刑人以書面陳述其家庭狀況並請求本院從輕定刑等語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1份),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既已執行完畢,則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該部分,亦予述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律師法侵占竊佔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日107年7月3日107年10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9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1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2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1號110年度易緝字第42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11日112年6月12日備註1.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2.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搶奪恐嚇取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7月1日109年8月20日至22日109年7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01號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0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112年度易字第383號111年度易字第818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29日113年5月24日113年5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2號112年度易字第383號111年度易字第818號確定日期113年6月12日113年6月26日113年6月4日備註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