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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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錦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好樣科技有限公司 趙志謀 玉山銀行六家分行110年6月5日4,249,214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