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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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陳育正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亦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等),亦未記載被告為何人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同法第119條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