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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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李永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李永淳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11年2月20日87,4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