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廖翁圍
林玉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陳月嬌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40,066元(即原告因通行鄰地所增之土地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尚不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