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調字第138號原告 涂敬龍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2樓
涂煜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本件原告與被告 涂敬鳳 、 涂敬勤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5,270元【計算式:28.2元(以原告起訴狀到院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之臺灣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為基礎,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列印資料1紙可憑)×美金202,000元=5,710,540元,又以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共2分之1計,5710,540元×1/2=2,855,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10元後,尚應補繳27,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繼承人 古秀梅 之繼承系統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