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周威辰 訴訟代理人 周國慶 被告 鄭國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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