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7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79號原告 范定濤 兼訴訟代理人 張雪梅 被告 戴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