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 廖吉本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惠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0│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