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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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 吳柏瑩 (即 吳楷元 之繼承人)
吳馥年 (即吳楷元之繼承人) 吳竑杰 (即吳楷元之繼承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建銘 兼上二人代理人吳建銘(即吳楷元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