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66號原告 郭麟瑤 訴訟代理人 鍾佩娟 被告 鄭翊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投資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31日下午15時4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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