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 周式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9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祥樂汽車│台北富邦│107年1月31日│37,000元│NA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吳良智 │農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