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宗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王宗維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雖可駕駛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普通重機車。本件被告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汽車駕照),但未領普通重機車駕照,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駕照查詢資料為憑,依規定不得駕駛普通重機車。其既未考領普通重機車駕照,而騎乘普通重機車肇事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肇事後留在現場,於據報到場之員警尚不知肇事者姓名而尚未發覺其過失犯行前,先向員警供承其為肇事者,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憑,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其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機車逆向進入對向車道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多處骨折之傷害,傷勢嚴重,被告雖坦承犯行,但調解時僅表明願賠償新臺幣2萬元,未獲告訴人接受,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迄未和解,犯罪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罹患輕度聽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憑(未達瘖啞),自述教育程度大學肄業,家境小康,及其過失情節、違反義務之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986號被告王宗維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宗維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高雄市○○區○○街0000000000街00號前,本應注意駕駛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禁止跨越行駛,以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適有 黃碧珍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搭載姪孫,沿光明街由西往東駛至而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黃碧珍人車倒地,受有左手第四及第五掌骨骨折、左手第三指骨骨折、頭部外傷等傷害。又警方據報後前往處理,王宗維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黃碧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宗維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碧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照片、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按「汽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騎車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綜上所述,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即停留現場,嗣於司法警察到場時,主動坦承肇事,願受裁判,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符合自首要件,併請酌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檢察官鄭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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