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屬非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