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乙○○
甲○○兼右貳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肆仟參
佰貳拾伍元,給付原告乙○○壹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零壹元,給付原告甲○○壹佰伍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壹、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丁○○無罪,有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暨上開案卷足佐,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