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毒抗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毒抗字第66號抗告人DANIELANTONIOGUZMANBRIMAN(即 古狄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107年度毒聲字第48號觀察、勒戒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聲觀字第4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8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DANIELANTONIOGUZMANBRIMAN(即古狄安,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外國來臺攻讀臺北科技大學IMBA碩士學位,半工半讀,以合法打工所得繳交學費,在校成績斐然,在社團中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比賽,與國內同學相處和睦,生活穩定,檢察官及原審法院縱不採信抗告人遭他人注射毒品之主張,仍應審酌抗告人究應以社區式戒癮治療或監禁式觀察勒戒,及裁量採以監禁式觀察勒戒之必要性,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87年5月20日制定時,即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首重於醫療之處置,乃就初犯者規定先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俾能戒除其毒癮,迨於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方不適用前開規定。嗣於97年4月30日修正時,就初犯者,增訂檢察官得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及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之規定,而使施用毒品者得以社區處遇方式進行戒癮治療。可見立法者旨在設計多元處遇,以達對施用毒品者有效之治療,而究採機構或社區處遇方式,則賦予檢察官裁量權。又檢察官此裁量權之行使,因屬檢察官偵查中之職權,除有違法或明顯濫權之情事外,固非法院得為實質審查者,然參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授權訂頒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除施用毒品之被告有該標準第2條第2項各款所定事由且有礙於戒癮治療之期程外,檢察官應審酌被告是否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及告知應遵守之事項(同標準第6條)。據此,檢察官為決定被告是否適合為上開緩起訴處分,即對施用毒品者的治療,究採社區式戒癮治療,或監禁式觀察勒戒,固應將被告之意見納入部分審酌事項。惟若檢察官於裁量權之行使前,依卷內資料綜合判斷,已足認不宜對被告採取社區式戒癮治療,縱未審酌被告之意見,而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亦難率謂有何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一)抗告人於106年6月11日23時44分許,因涉嫌搶奪案件,在臺北市萬華區捷運龍山寺站內為警逮捕後,即於翌(12)日警詢中供稱106年6月11日22時30分許,於臺北市○○區○○○路○○○號,遭綽號「Phoniex」之吳先生、綽號「阿派」及一名原住民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共3人強迫施打毒品等語(見毒偵字卷第6頁反面至第7頁),同日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及同年8月15日、9月28日、12月19日於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同年9月11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審訴字第597號搶奪案件準備程序時,仍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辯稱:106年6月11日晚間9時至9時30分,在西門獅子林大廈那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公寓住處2、3樓,當時是用煙,被吳先生、「阿派」及一名原住民強制注射毒品等語(見毒偵字卷第25頁反面至26、45頁反面、58、89、63至64頁),抗告人始終否認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抗告人為警採尿送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頁),而抗告人所辯稱遭人強加施打毒品乙節,亦無法查證屬實,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應堪認定。又抗告人前未曾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被告於106年7月11日因涉犯搶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14762號提起公訴,有卷附起訴書一份可稽(見偵卷第33頁),是被告顯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事,則依諸卷證,檢察官於未徵詢被告意見,及未於書面敘明上情,即逕聲請送觀察勒戒,固欠周延,然仍難謂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而原審准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旨,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二)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楊明佳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