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4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梅君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楊怡娟 告訴被告趙梅君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趙梅君與告訴人楊怡娟於本院民國
102年9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楊怡娟新臺幣3萬5千元之損害,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1份附卷可佐,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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