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謝玉麟
謝絢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
二、原告起訴狀中,僅見原告謝玉麟之簽章,而未見謝絢宇之簽名或蓋章,且未附具繕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謝絢宇之簽名或蓋章。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1份。
三、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補正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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