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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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明
被告 黃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面積為4平方公尺,參酌上開土地於訴訟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有臺北市地政地價查詢系統附卷得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52,000元(4×388,000=1,552,000),應徵裁判費16,4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