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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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蘇阮珠桃

代理人 蘇天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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