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張宮瑞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蕢蘭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相對人張蕢蘭(住彰化縣○○鎮○○路○○○號)及債務人 陳姵璇陳橋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張建邦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放款餘額查詢明細、信用卡欠款明細、催收紀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220│空│1171│10000分之110│張蕢蘭││││││││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2315│建國路105號2樓│三塊厝段220地│住家用、鋼筋混│二層:77.69、合│陽台:9.42、花│全部│張蕢蘭│共有部分23│││││號│凝土造、11層│計:77.69│台:3.2│││8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239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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