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附註:⒈兩造應即陳報證人 陳淑美 、 蔡翠華 之住居所或聯絡方式
。
⒉原告應提出售大肚山寶塔使用證之契約資料及80年間提
領250萬元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