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8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8月1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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