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 黃泓瑋 法定代理人 粘炆秀 兼法定代理 黃世興 人關係人 王敏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游永福 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敏祝地政士為失蹤人游永福(最後住所:台中洲彰化市彰化字西門68番地,大正9年9月20日即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之財產管理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4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失蹤人游永福之被繼承人游海樹共有座落彰化市○○段○○○○○號土地,聲請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前開共有物,惟因該地號之共有人游永福查無相關戶籍資料,聲請人經四處尋覓無著,致聲請人權利無法行使,為保障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經本院查核上揭文件,且向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函查無訛,並經本院函詢關係人 游國興蔡游嬋娟 、游淑娟失蹤人游永福之最新行蹤,據關係人蔡游嬋娟來電稱:「游永福是我的大哥,他是醫生,中日戰爭時,被調派前往日本,在海上被轟炸,至今音訊全無。」,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衡諸上情,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聲請人推選王敏祝地政士為失蹤人游永福之財產管理人,王敏祝地政士亦同意擔任,並有其彰化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且王敏祝地政士為彰化地區執業地政士,具有第三人公正角色,對法律之運作較為知悉,並就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失蹤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王敏祝地政士為失蹤人游永福之財產管理人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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