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4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徐雅琳 債務人林茂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