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揆之原告所提出兩造所訂立之「受託開發契約書」第21條約定,雙方因本契約而涉訟,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於法定管轄外又訂立合意管轄,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思,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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