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智字第4號原告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3原告 伽華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被告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九路法定代理人乙○○
東九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其餘152,064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