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乙○○
丙○○丁○○戊○○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