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桃園縣中壢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