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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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瑑琛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